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大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新圖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大瑋公司對冠林公司於超過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之範圍外之工程款債權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冠林公司對大瑋公司於超過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之範圍外之工程款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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