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燕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頭│94年4月30日│6,100元│AA0000000│││││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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