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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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複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複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被告     帝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濬宗
  法定代理人   吳仙龍
  兼法定代理人  何宗陽
  被告     何宗陽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1日中午12時4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2,955元
,及其中新台幣8,235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帝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原告震旦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LexmarkCX410DEA4彩色雷射多功能事務機壹台
(機號000000000C3FH)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053元及其
中新台幣5,6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95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5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如起訴狀所示,經本院
依職權酌減違約金後認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請求如主文第一
、二、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准,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如主文第六
、七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五項所示。
三、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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