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黃信中上列被告因96年度字第交易字第2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業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96年度字第交易字第245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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