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1,055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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