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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