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在台灣得繼承之二百萬元核計裁判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九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0號裁定參照),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三千元,原告應再補繳一萬七千八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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