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寅○○
丙○○卯○○子○○乙○○
27號丁○○丑○○甲○○○己○○
號庚○○辛○○
號壬○○
9樓癸○○共同送達代收人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人因94年度訴字第1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30,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