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丁玉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與被告甲○○、乙○○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另可能共同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被告甲○○、丙○○、乙○○罪嫌重大,且均經拘提到案,並均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均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復均於98年1月28日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而均於98年2月26日本院審判程序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件被告丙○○所涉上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而被告丙○○犯罪嫌疑重大,為確保被告丙○○之審判、執行,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第3款規定,自98年5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依蓉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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