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77號

原告 郭慧如

被告 劉伶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