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77號
原告 郭慧如
被告 劉伶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77號
原告 郭慧如
被告 劉伶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