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3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劉祐廷
被 告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21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因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2日18時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臺北市○○區○○路○○
號停車場內,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致與由訴外人 張皓雲 駕駛
停放於停車格內,訴外人 張偉清 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後逃逸,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8,868元(工資:1,833元,烤漆:6,20
5元,零件:830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依民法第191之2條、第196條
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代位被保險
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868元,及自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車損照片、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車輛維修保
險賠款付承修廠商同意書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供
證明,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足以相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
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
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述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8,868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1,833元,烤漆部分為6,205元,零
件部分為83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
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
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
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4年4月,有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9年5月22日,已逾自用小客車
耐用年數5年以上,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得請求
之費用為83元(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
費用合計為8,121元(83+1,833+6,205=8,121)。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8,121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
0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30×0.369=3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830-306=524
第2年折舊值524×0.369=1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524-193=331
第3年折舊值331×0.369=122
第3年折舊後價值331-122=209
第4年折舊值209×0.369=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209-77=132
第5年折舊值132×0.369=49
第5年折舊後價值132-4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