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新加坡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座落台北縣○○鄉○○路81之32號13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8條規定,負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
費之義務。故被告應依前揭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
通過之住戶規約第10條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清潔費,逾期未
繳者得另外收取未繳金額年息10%之遲延利息。惟被告上開
房屋自民國96年7月至12月均未繳納管理費用,依上開規約
,被告應依管理委員會訂定標準繳納管理費用,即管理費部
份每坪新臺幣(下同)45元,汽車清潔費每位300元、機車
清潔費每位100元,,被告共積欠管理費等共計8,082元,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前述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管理費用及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存證信函、欠費明細表等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為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所屬社區規約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用等共計8,0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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