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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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19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
月16日屏警分偵秩字第0970023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壹只及強力膠捌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2日凌晨5時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街○○號旁。
(三)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用手搓揉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照片4張。
㈣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1只及強力膠8條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上開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1只及強力膠8條為
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
人於警詢供陳甚明,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公共秩序所
造成之危害程度,認將之沒入尚符比例原則,爰併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