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合夥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權利金之協議書或其他證
明文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