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合夥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權利金之協議書或其他證
  明文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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