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號(下稱系爭車輛)辦理過戶、及訴之聲
  明二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代償之稅金、罰鍰共計新臺幣(
  下同)154,043元等。惟原告起訴時就上開所請求之事項均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明訴之聲明一該系爭車輛之交易現
  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系爭
  車輛目前之交易現值,並依該交易現值與訴之聲明二所請求
  之金額(154,043元)合併計算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費率,補繳納裁判
  費。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以及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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