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秦啟翔
被 告 許敏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