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78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裕昌 債務人 林品佑 即林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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