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維選任辯護人吳金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維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重罪,依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畏罪逃亡之心態,且前科有通緝之情事,依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可能;另否認全部犯行,辯護人亦稱有傳喚在外之毒品收受人予以對質詰問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09年
1月20日,因相關證人業經交互詰問完畢,堪認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所列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而予以解除禁見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重罪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全案情節、量處之刑度,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應自109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芷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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