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秀鳳
洪郁勛洪依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長生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