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上訴人 謝奕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奕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