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4號抗告人 陳俊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瑞陽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佣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訴訟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