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83號
原   告  陳旭昌
原告與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 林明澤 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