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叁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明山│自民國92年4│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20%計算│││353224││月4日起│月31日止│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月1日起││之利息│├──┼───┼─────┼──────┼──────┼───────┤│002│新臺幣│黃明山│自民國92年4│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20%計算│││291177││月13日起│月31日止│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月1日起││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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