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聲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正元 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蔡烱燉法官梁玉芬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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