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聲明人 黃志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志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後,復具狀以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吳燦法官林清鈞法官胡文傑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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