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238號聲請人 黃蓮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遺失之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聲請狀附表記載「代發勞保局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專戶」,與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代發勞保局職災保險給付」不同);如發票人名稱記載有誤,則請提出正確發票人名稱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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