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97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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