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