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30號上訴人甲○○(PhamThiThin)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8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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