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乙○○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039號、第12925號、第211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按「本條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自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此為該條例第16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聲請日期為96年7月6日,有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稽,該條例既尚未施行,聲請人所為聲請,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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