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三公克)經臺北市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鑑毒字第三七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其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於法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