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五0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楊千儀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