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債權人 蘇俊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裕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規定,惟此規定於督促程序中並無準用之明文,應無適用之餘地。台端僅得請求已到期尚未清償之債務,又請求利息起算日應自未清償之日起算,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林裕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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