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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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國賓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6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