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原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原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賢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賢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竹北分局勘察採證同意
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
錄簿」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警、偵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