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債權人 王仁賢 債務人 王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利息起算日為何?㈡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㈢利息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未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利率,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僅得請求此部分利息,且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