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債權人 粘森田 債務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柏勳 債務人蔡柏勳
一、債務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叁佰玖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柏勳之聲請駁回。
三、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以及蔡柏勳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述事實及所提資料,本件工程契約之當事人應係債權人與債務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蔡柏勳個人,債務人蔡柏勳僅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與債權人接洽工程、進行估價,而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本為法律上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可混淆而謂公司之債務當然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負清償之責,債權人僅以債務人蔡柏勳為春柏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且工程估價、施工均係與其接洽,即認蔡柏勳個人亦應負給付工程款之責,顯有誤解,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