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長榮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長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月。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1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202號鑑定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10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34公克)││二│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688公克)││三│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396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