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成分之綠色潮解錠劑壹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156號被告陳威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一包(驗餘淨重0.4783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本件扣案之綠色潮解錠劑一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478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之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186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