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1516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29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告訴人之請求意旨以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刑度過輕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刑度亦稱妥適,上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