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永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零柒佰陸拾肆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