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
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