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中央信託局公教人員保險處訴訟代理人 潘博仁
何月娥 陳能武 右當事人間因公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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