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告 劉俊雄
劉淑芳 劉惠 美現應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劉老湖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俊雄、劉淑芳各負擔十分之三,由被告 劉惠美 負擔十分之四。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劉惠美等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份: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本件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業已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1日就本案繫屬之本金暨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予債權受讓人即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適用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同日將上述債權轉讓以公告方式登報公告通知,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轉讓之效力。
(二)案外人春暉國際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0年7月23日邀同本案債務人 劉麗文 、 陳俊榮 、劉俊雄及劉老湖(歿)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即原債權人台中商銀借款。查案外人設定擔保之不動產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惟於拍賣擔保品求償後,原告債權仍未全數受償,至今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66,499,864元,及其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蒙清償。嗣案外人劉老湖於90年6月1日歿,其名下不動產座落彰化縣○○鎮○○段○○○○號之彰化縣○○鎮○○段156與160號建物、與亞太商業銀行(復華銀行)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豐原 分行存款9,96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1,655元、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局)存款各有172元、1,025元、1,912元、1,234元、1,864元、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存款95,239元、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各有3,724元、79元、國泰金證券6,421股、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證券43股及富湖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2,000,000元等由被告劉俊雄、劉淑芳、劉惠美等繼承,且前揭建物均業於99年9月29日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茲因被告等人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致原告無從對被告劉俊雄、劉惠美強制執行所繼承之遺產,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項等規定,代位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
(三)另被告劉俊雄、劉淑芳、劉惠美對被繼承人劉老湖繼承比例敘明如下:劉老湖於91年6月1日身亡,計五位繼承人劉 吳主尋 、劉俊雄、劉淑芳、劉麗文、劉惠美按應繼分各1/5繼承;嗣繼承人劉麗文於96年6月12日身亡,其前繼承劉老湖之應繼分1/5由二位繼承人劉俊雄、劉惠美按應繼分各1/2繼承(繼承人劉淑芳及 劉吳主尋 均聲明拋棄繼承);嗣劉吳主尋於96年8月3日身亡,其前繼承劉老湖之應繼分1/5由二位繼承人劉淑芳、劉惠美按應繼分各1/2繼承(繼承人劉俊雄則聲明拋棄繼承)。基上,被告劉俊雄對被繼承人劉老湖繼承比例為1/5+(1/5×1/2)=3/10、被告劉淑芳為1/5+(1/5×1/2)=3/10、被告劉惠美則為1/5+(1/5×1/2)+(1/5×1/2)=4/10。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劉淑芳則答辯略以:如可以將其應得的部分分割出來,其對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劉俊雄於最後言詞辯論答辯略以:待判決結果再研究是接受或另提上訴;及其之前到庭陳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且因當初未繳清遺產稅,故尚未完成本案之繼承登記等語。
(三)被告劉惠美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事實等情,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劉老湖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報紙公告影本、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及放款借據影本、 金吉利 貸款契約書影本及授信額度契約書影本、債權金額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7月17日北院 錦家諧 96年度繼字第988號函影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年4月25日中院 彥家允 96繼2266字第38746號函影本等件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劉老湖遺產有關建物、股票、存款迄今之餘額相關資料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劉老湖之遺產範圍內容及其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有各附表所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及銀行、公司回函附卷可稽,且為到庭被告劉淑芳所不爭執,亦堪信原告就遺產範圍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劉俊雄雖曾陳稱:當初未繳清遺產稅,故尚未完成本案之繼承登記等情。惟依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所示,本件遺產已繳清遺產稅,所涉之不動產亦已辦畢繼承登記,足認可為分割遺產裁判,被告劉俊雄所陳本件無法分割等情,尚非可採。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劉俊雄、劉惠美等怠於清償債務且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故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就本件被繼承人劉老湖遺產之建物部分請求依應繼分比例即被告劉俊雄及劉淑芳各十分之三、被告劉惠美十分之四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股票、存款部分亦按此應繼分比例取得,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兼顧當事人間之公平性,是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分割遺產權利之謂;就債務人即被告分割遺產部分,係屬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其應繼分或潛在應繼分之比例即被告劉俊雄、劉淑芳各負擔十分之三,被告劉惠美負擔十分之四之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表:
┌──┬───────────┬──────┬───────────┐│編號│遺產內容│遺產明細│分割方法│├──┼───────────┼──────┼───────────┤│一│彰化縣○○鎮○○段160│2層:49.5(│按應繼分比例即劉俊雄、│││建號建物│平方公尺)│劉淑芳各十分之三,劉惠││││3層:545.03│美十分之四登記為分別共││││(平方公尺)│有││││4層:│││││1,208.88(平│││││方公尺)│││││合計:│││││1,803.41(平│││││方公尺)││├──┼───────────┼──────┼───────────┤│二│彰化縣○○鎮○○段156│1層:│同上│││建號建物│2,321.38(│││││平方公尺)│││││合計:│││││2,321.38(平│││││方公尺)│││││││├──┼───────────┼──────┼───────────┤│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存款│按應繼分比例即劉俊雄、│││司豐原分行│9,960元│劉淑芳各十分之三,劉惠│││││美十分之四分別取得│├──┼───────────┼──────┼───────────┤││││││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存款│同上│││行行│1,655元│││││││├──┼───────────┼──────┼───────────┤│五│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存款│同上│││局)│172元│││││││├──┼───────────┼──────┼───────────┤│六│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存款│同上│││局)│1,025元│││││││├──┼───────────┼──────┼───────────┤│七│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存款│同上│││局)│1,912元│││││││├──┼───────────┼──────┼───────────┤│八│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存款│同上│││局)│1,234元│││││││├──┼───────────┼──────┼───────────┤│九│豐原博愛郵局(豐原10支│存款│同上│││局)│1,864元│││││││├──┼───────────┼──────┼───────────┤│十│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存款│同上││││95,239元│││││││├──┼───────────┼──────┼───────────┤│十一│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同上││││3,724元││├──┼───────────┼──────┼───────────┤│十二│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同上││││79元││├──┼───────────┼──────┼───────────┤│十三│國泰金│股票6,421股│同上│├──┼───────────┼--─────┼───────────┤│十四│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股│同上││││││├──┼───────────┼──────┼───────────┤│十五│富湖企業有限公司(直屬│出資額│同上│││員林大戲院)│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