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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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延長二月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