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孟儒選任辯護人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孟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