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代號AV000A111302(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代號AV000A111302A(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代號AV000A111302Z(年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