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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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楊逸政 律師被告 吳肇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867元【計算式: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10元/㎡×被告占用面積約602.63㎡=427,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憶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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