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健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廷唯 被告 張錫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二、有無施工現況彩色照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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