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聲請人 林張秀慧 上列聲請人林張秀慧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張秀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信義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配協議書正本(全體繼承人簽章);如未分割,聲請狀應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